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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房屋租赁合同

2013-10-17 11:54 点击次数 :

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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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深圳新闻资讯 ,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签订好这些条款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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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法律审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① 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

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2、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 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 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 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 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3、应注意审查租赁房屋的状态,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4、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类型之一,房屋租赁合同具备租赁合同的通性,而由于其租赁标的物是不动产,又有自身的突出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作为市场主体的主要财产形式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至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难以避免地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从而受到广泛关注。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对于承租人的特殊保护、转租及有关装潢、添加物的处理等焦点问题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的处理亦不统一,在学理及立法、司法界均应进一步明确。笔者试图从自身的实践积累出发,通过介绍、分析相关案例,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由于自身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有欠妥之处,但愿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笔者在本文中着重讨论了以下问题:

第一章、房屋租赁合同概述。通过简要阐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主要类型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宏观的介绍,并着重讨论了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植根于合法占有较之所有权更为合理,在理论上并无障碍,也有利于房屋租赁合同实务问题的解决。学界对租赁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以及租赁权之物权化说等三种观点,笔者赞同租赁权之物权化说,认为租赁权在本质上仍然是债权,法律赋予承租人的租赁权以物权性质的保护方式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租赁权的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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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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